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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平南县大洲镇冠豪竞技台球俱乐部(个体工商户)
2026年2月28日,我局接到举报线索,称位于贵港市平南县大洲镇原猪花市场二楼的平南县大洲镇冠豪竞技台球俱乐部(个体工商户)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2026年2月28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平南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对位于贵港市平南县大洲镇原猪花市场二楼的平南县大洲镇冠豪竞技台球俱乐部(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俱乐部经营场所内的收银台上摆放有待售的规格均为84mm卷烟如下:1.真龙(起源)10包;2.真龙(海韵)5包;在该俱乐部办公室内发现有待售的规格均为84mm卷烟如下:1.真龙(起源)70包;2.真龙(海韵)30包。该俱乐部现场未能提供在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的规定。2026年3月3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3月9日对当事人经营者黎**进行询问制作《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经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以及提取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现已查明案件事实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的经营者黎**在2025年11月20日注册登记平南县大洲镇冠豪竞技台球俱乐部(个体工商户)。从2026年1月中旬开始,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当事人从大安镇上的烟摊购进规格均为84mm真龙(起源)等2个品种的烟草制品,摆放在该俱乐部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截至2026年2月28日,当事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况如下:1、以23.00元/包的价格购进了80包真龙(起源)卷烟,进货款1840.00元,以25.0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了0包,获得销货款0元,获得利润0元。2、以45.00元/包的价格购进了40包真龙(海韵)卷烟,进货款1800.00元,以50.0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了5包,获得销货款250.00元,获得利润25.00元,余下35包按进货价计算价值1575.00元的烟草制品尚未售出。我局认定当事人本案中的违法经营总额为36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1份,举报人居民身份证和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平南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平南县大洲镇冠豪竞技台球俱乐部(个体工商户)卷烟进、销货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当事人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5、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至2026年2月28日止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6、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期间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的真实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并按手指模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已于2026年3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6〕11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经营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活动。而本案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属无证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二、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665元的25%的罚款916.25元。
以上一、二项罚没款合计941.2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将罚(没)款缴至贵港市平南县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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