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平南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26日 |
| 标 题:平南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水罚〔2026〕001号) | |
| 发文字号:平水罚〔2026〕00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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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平水罚〔2026〕001号
被处罚人:广西平南县戴维斯物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MADJRW9N8A
公司地址:平南县大安镇白沙江南面新儒村地段
法定代表人 曾付英 性别 女 年龄 47 岁
居民身份证号码: 511011********3568
联系电话: 180****2106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71号**幢**
经查,2024年5月至2025年8月期间你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平南县大安镇大乌古镇住宅区非法取水,并供水给平南县大安镇大乌古镇住宅区业主使用,收取费用。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上述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并采集、制作了《平南县水利局关于平南县大安镇大乌古镇开发区取水勘验图》、《平南县水利局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和佐证材料。
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我局认为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2026年1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平南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水罚告字〔2026〕001号),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你公司;对此你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核查研究,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请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因此,我局无法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请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综上所述,广西平南县戴维斯物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决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按县财政部门的规定缴清上述款项,罚款缴入账户名称:平南县财政局,(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账号:20470101040017425;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营业部,账号:621063114346;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营业部,账号:45001753958050708111-0001;4.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瑞雁支行,账号:2116006929300000338;5.开户银行: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田分社,账号:934512010101265980;6.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账号:945000010003073910)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救济途径]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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