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72751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平南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26日 |
| 标 题: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南县“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平政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30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平南县“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南县“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平南县区域公用品牌“荟味龚州”管理,维护品牌信誉,充分发挥“荟味龚州”公用品牌带动作用,依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南电商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平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公用品牌专指“荟味龚州”品牌。“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为平南县人民政府所有,平南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主管。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注册并持有“荟味龚州”商标,负责对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荟味龚州”商标实行申请授权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荟味龚州”商标,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审查合格并颁发《“荟味龚州”品牌授权书》后方可使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标“荟味龚州”的品牌管理。
第二章 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使用“荟味龚州”商标的产品必须属于以下范围:
(一)08类
厨师刀;家用刀;家用剪刀;小折刀;折叠刀;切肉刀;剁肉刀;切菜刀;水果刀;磨利器具。
(二)25类
休闲服;运动服;工作服;外衣;衬衫;内衣;内裤;针织服装;裤子;袜。
(三)29类
熏肉;肉;水果干;加工过的蔬菜;腌制蔬菜;笋干;食用油;加工过的花生;干食用菌;腐竹。
(四)30类
茶叶;茶;蜂蜜;月饼;糕点;谷类制品;面条;米粉(条状);调制好的酱汁;调味品。
(五)31类
盆栽矮树;植物;树苗;谷(谷类);小龙虾(活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新鲜红薯;鲜食用菌;动物食品。
(六)32类
豆类饮料;含椰果粒的无酒精饮料;碳酸无酒精饮料;水果汁;蔬菜汁饮料;无酒精混合果汁;饮用纯净水;瓶装饮用水;矿泉水(饮料)。
(七)33类
白酒;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露酒;甜酒;果酒;葡萄酒;蒸馏米酒(泡盛酒);朗姆酒;伏特加酒。
(八)35类
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货物展出;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宣传;广告;广告及广告材料分发(传单、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和样品);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市场营销。
第六条 “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使用主体范围是在平南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合作社或个人。
第七条 “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使用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八条 使用“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感观、理化质量和卫生等指标。
第九条 使用“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食品类商品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第十条 申请使用“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企业或个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资格。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三)具有生产经营场地的使用权。
(四)提供由县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一年内不少于一次。
(五)提供自主产品商标证明、包装物图案样本;无自主品牌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农户,申请使用“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需经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核准,进行实名制登记。
第十一条 “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申请人应向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递交以下材料:
(一)《“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三)自主产品商标证明、包装物图案样本。
(四)经营加工农产品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负责人自收到商标使用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现场综合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符合商标使用条件者,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确认其商标使用资格后,由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通知申请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向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提交《“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申请书》。
(二)领取《“荟味龚州”品牌授权书》。
第十四条 不符合商标使用条件者,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在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使用申请。一年内,申请人最多可重复申请一次。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并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1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
第三章 商标规范
第十六条 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包装物醒目位置规范印制“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及企业自主产品商标,并用竖线分隔,食品类商品包装物所标注内容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第十七条 《“荟味龚州”品牌授权书》有效期为一年。使用人须在授权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申请续发授权书。对逾期未申请者,视其自动放弃“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权。
第十八条 “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对逾期检验者,责令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后仍未检验者,视其自动放弃商标使用权,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可取消其商标准用资格。
第四章 商标的使用
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人必须保证使用“荟味龚州”商标的产品质量。商标使用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按批次抽样的产品或商标持有人随机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有权终止商标使用。
第二十条 “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实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可采取手机扫描二维码、上网查询等方式查询产品真伪,实现产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全程质量追溯。
第二十一条 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荟味龚州”商标侵权案件,维护“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对“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管理。
(二)维护“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专用权。
(三)宣传和保护“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品牌形象。
(四)受理“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申请,综合审查、核发准用证等。
(五)对商标使用人的包装物、产品质量等进行跟踪监督。
(六)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及其他案件。
第二十三条 “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制度管理办法进行“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使用。
(二)自觉维护“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品牌形象。
(三)任何情况下,不得改变“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图形和字样,不得简化、变造、污损、残缺使用。
(四)指定专人负责“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管理和使用,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
(五)严格管理“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不得出售或许可他人使用。
(六)接受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对“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使用许可管理,服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监管。
第二十四条 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对“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实行管理。“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人可自主设计包装物,包装物上的商标是否规范使用由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审核。审核仅作为商标图样是否规范使用的管理依据,无行政许可性质。在使用商标时按核定的数量领取“荟味龚州”证明商标质量安全追溯标识码。食品类包装物应符合GB 4806.13-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
第二十五条 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使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擅自印制和滥用“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及其他不规范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商标使用人在使用“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过程中有以下行为首先承担全部售后责任:
(一)将非平南产地的产品装入“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中销售的。
(二)将与包装描述不符的产品装入“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中销售的。
(三)将非法产品装入“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中销售的。
(四)因包装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依法查处,或者媒体曝光引起消费者索赔的,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解除商标使用权,收回其《“荟味龚州”品牌授权书》,将不良信息报告相关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同时报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平南县电子商务促进中心许可,不得擅自在产品及包装物上印制、使用“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或近似的字样标志。针对擅自印制、销售“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和包装物,或者擅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相似图形、字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事商标使用管理、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8月发布的《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南县“荟味龚州”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规〔202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平南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所有。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