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00245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9日 |
|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办法(修订)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平政办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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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平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平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及节水奖励办法(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9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通〔2018〕3号)要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南县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各类灌区。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全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第四条 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措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第五条 资金来源为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收缴的加价水费、地下水提价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利润、水权转让收入、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等。
第六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当年补贴金额。定额内用水成本由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末级渠系成本水价与当年用水量相乘)组成。
第七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要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县财政、水利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制度
第八条 在形成完善水价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第九条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之间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
第十条 改革区要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制定农业水价改革方案,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第十一条 精准补贴原则上三年内给予补贴,三年之后,项目区农业水价须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主要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承担工程运营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等管水主体。
第十三条 各管水主体应设立精准补贴专账,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四条 各管水主体在次年1月底前将所管工程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之间的差额情况和申请年度精准补贴资金情况报县水利部门,经县水利部门审核后,呈报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拨付给各管水主体。
第十五条 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灌溉工程维修养护补贴和灌溉用水计量设施补贴,也可部分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培训、管理、宣传等,精准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各类津补贴以及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十六条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上年度精准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贴各管水主体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农业用水节奖超罚制度
第十七条 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八条 根据平南县地方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灌溉试验,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用水定额标准。
第十九条 节水奖励考核对象主要为: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措施,实行水肥、水肥药一体化节水技术的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或用水户;调整粮食种植作物为耐旱粮食作物的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或用水户;粮食(包含水稻、红薯、玉米、木薯、芋头、大豆、麦)种植用水量在节水量奖励基准范围之内的种粮用水户。
奖励标准:农民用水协会、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或用水户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或由高耗水粮食作物调整为耐旱高效粮食作物,每年考核其种植作物的实际用水量,相较由水利部门核准的该作物在该灌区内定额用水量,每节约10%按2元/亩奖励(不用灌溉用水的不予奖励)。粮食种植用水户按照节水量分档考核奖励,其每年实际用水量少于由水利部门核准的该作物在该灌区内定额用水量10%以内的,每节约1立方水奖励0.03元;实际用水量少于定额用水量10%以上的,每节约1立方水奖励0.04元。
第二十条 对超定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超定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二级。超定额20%(含)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50%加收;超定额20%以上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100%加收。
第二十一条 对超限额用于农业生产的地下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农业水费收缴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
第二十三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设立水费专户,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每年年底前将各用水户的用水情况报乡镇农业农村中心(或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农业农村中心(或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审查汇总后向县水利部门申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资金。经县水利部门审核后,呈报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拨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水费专户。
第二十五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资金核算到每一个用水户,并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后,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30日内向用水户直接发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1月8日印发的《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