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0016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10日 |
|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3〕1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2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
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规定,为确保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涉及拆迁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折旧率等补偿标准进行修订、补充。
一、拆迁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备注中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房屋“每年的折旧率2%。最高折旧率为50%”修订为“房屋折旧按相关评估行业标准确定”。
二、增加青苗物种补偿标准
三、增加条款
为增加青苗产能产值而铺设的喷淋设施(铺设了喷淋管道、喷头、抽水管,覆盖面积达种植面积80%以上)按1500元/亩补偿,滴灌设施(铺设了喷淋管道、滴头、抽水管,覆盖面积达种植面积80%以上)按1200元/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