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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光连(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4******27):
本局于2025年7月2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罚〔2025〕387号),处罚款14000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处以罚款1400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罚〔2025〕387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超玲 联系电话:0775-7857082
联系地址:平南县平南街道罗合社区大科屯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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