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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平南县地处西江干线中游,辖区水网密布,河流水库众多,因沿江和水库周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等原因,诞生了不少的农(自)用船舶。农(自)用船舶虽然方便了群众的生产生活,但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容易出现水上险情事故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根据工作部署,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出台农(自)用船舶管理实施细则来进一步规范农(自)用船舶的日常管理。

二、出台目的
为加强我县辖区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89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政规〔202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平南县农(自)用船舶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四、适用范围
在平南县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五、主要框架及内容说明
本《实施细则》共有六章十九条。
其中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农(自)用船舶的定义等内容。本《实施细则》所称农(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但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农(自)用船舶船长不能超过 15 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 20 千瓦。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共三条,分别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交运、海事)、村(居)民委员会对农(自)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平南县辖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共三条,明确了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明确了农(自)用船舶的申请、编号造册、登记存档,号牌发放及安全宣传教育等要求。
第四章农(自)用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共四条,对农(自)用船舶适航条件、操作员适任条件、航行及停泊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农(自)用船舶核载不得超过3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操作员应身体健康,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 65周岁以下。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四条,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形、范围和相关要求。
第六章附件共两条,明确文件施行时间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登记造册和船名牌制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