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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
1.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龄满60周岁,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女性年龄满55周岁,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的女性年龄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基本养老金标准
(1)建立个人账户后(1996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建立个人账户前(1996年7月1日前)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3.申请基本养老金需提供的资料
(1)《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
(2)申领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申领人在本市银行开户的存折复印件(验原件);
(4)特殊工种退休或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应提供《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
(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审核
1.享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费:
按其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①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按其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倍计发。
②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3.申请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需提供的资料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请表》;
(2)死亡人员证明
(3)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通知书。
(4)火化证明或火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1.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缴费未满15年的
(2)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2.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需提供的资料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核定名册》;
(2)申领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出国定居材料:定居国绿卡、本人护照及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申领人在本市银行开户的存折复印件(验原件);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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